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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缴剧毒化学品的通知

南京工业大学文件

南工校资20134


 

关于上缴剧毒化学品的通知

 

全校各教学、科研单位: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第344号令)和《南京工业大学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暂行办法》(南工校资[200710号)以及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治安大队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剧毒化学品的管理,防止因使用、保管剧毒化学品不当造成的危害,经研究决定,要求各单位及时上缴剧毒化学品。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剧毒品的购买、储存、使用等管理工作

1、因教学科研需要必须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单位应严格按规定建立健全有关剧毒品管理的规章制度,落实使用、储存条件后,方可按照《南京工业大学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暂行办法》申请购买剧毒化学品

2、遵循“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与齐抓共管相结合的原则,树立“安全第一,人人有责”的意识,切实加强剧毒品的购买、储存使用等管理工作,确保安全防范措施到位。

3、认真落实责任制。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并须确定日常管理责任人、使用责任人。与各相关责任人签订责任书,做到责任到人,杜绝违规、违章和各类事故的发生。

4、剧毒品存放场所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安装电子监控及红外报警设施;(2)安装防盗门;(3)配备300公斤以上钢质保险柜。

5、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单位必须严格做到双人购买、双人领取、双人使用、双人保管、双把锁的制度;建立购买、使用的各类台帐,并定期进行查对;做到零整分开,定位定点有序存放;使用过程中必须有准确的计量和详细的记录,帐物相符。

二、对已从非正常渠道获取的剧毒化学品的处理意见

1、由各单位党政主要领导亲自挂帅,对本单位各实验室立即进行一次不留死角、拉网式的彻底清查,对发现的剧毒化学品必须及时上缴。

2、对违章失职或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危害者,学校将根据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3、排查出的剧毒化学品,各用户须提交书面说明,申明来源、用途、存放地点、种类及数量,并由实验室(课题组)负责人及所在学院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呈交保卫处和资产管理处。剧毒化学品实物必须在75前上交资产管理处(联系人:周国权;联系电话:13951002455)。

4、为了尽快了解学校各单位使用剧毒品的准确信息,以便于按期汇总上报南京市公安局,请学院务必于75前将使用剧毒化学品的汇总材料报校保卫处。

三、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第344号令)的规定,对没有履行剧毒化学品备案、私自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单位,南京市公安局将依法查处。

 

 

南京工业大学

二○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

 

 

 

 

备注:剧毒化学品目录详见校保卫处网站主页工作动态栏目

 


阅读次数:     发布时间:2013-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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